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执1730号

赵廷勇与山东孚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先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廷勇,山东孚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先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赵廷勇。被执行人山东孚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先涛。本院在执行赵廷勇与山东孚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先涛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张坤涛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仲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