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3执31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与山东庆云颐元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山东庆云颐元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杨金常,张黎明

裁判文书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住址庆云县

负责人:都基忠

被执行人:山东庆云颐元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常

被执行人:杨金常,男,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张黎明,女,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住庆云县。本院做出的(2016)庆证执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黎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黎明在中国农业银行德州建设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冻结被执行人张黎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铁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文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