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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1124号

占贤德与吴洋、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占贤德,吴洋,张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124号

原告:占贤德。

被告:吴洋。

被告:张燕。

原告占贤德与被告吴洋、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占贤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占贤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贤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占贤德负担。

审 判 长  余晓利

审 判 员  戴金海

人民陪审员  赵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骏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