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124号
原告:占贤德。
被告:吴洋。
被告:张燕。
原告占贤德与被告吴洋、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占贤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占贤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贤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占贤德负担。
审 判 长 余晓利
审 判 员 戴金海
人民陪审员 赵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骏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