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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民督64号

祁阳农商银行诉王永明、易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1121民督64号

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王永明,男。易素珍,女。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向其借款3万元。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永明、易素珍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申请费300元,由被申请人王永明、易素珍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柏抗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向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