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075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赵某名下银行存款286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李某提供马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某大厦×号酒店式公寓楼2-2-1803号房产(石房权证裕字第××号)、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号某大厦×号酒店式公寓楼2-2-1804号(石房权证裕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某、赵某名下银行存款286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马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某大厦×号酒店式公寓楼2-2-1803号房产(石房权证裕字第××号);
三、查封马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号某大厦×号酒店式公寓楼2-2-1804号(石房权证裕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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