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1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蓬溪县蜀北中路**号。
被执行人:四川福顺来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四川福顺来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本案的抵押资产正处于其它执行案件的评估拍卖当中,本案应在其它案件拍卖完成后优先受偿,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清珍
代理
审判员 旷国军
人民陪审员 孔 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