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兰州昌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达国䶮被执行人宗燕玲申请执行人兰州昌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国䶮、宗燕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七民初字第4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达国䶮、宗燕玲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昌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七民初字第400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崔成海执行员 何建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艺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