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5民初1106号原告宋杰,男,51岁,1964年12月3日,地址:固始县,被告固始县公路管理局,地址:固始县,法定代表人刘大勇。宋杰诉固始县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吕品、申铭(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杰诉称。
被告固始县公路管理局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程东升
审判员 吕 品
审判员 申 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海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