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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民初1106号

宋杰与固始县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杰,固始县公路管理局

裁判文书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5民初1106号原告宋杰,男,51岁,1964年12月3日,地址:固始县,被告固始县公路管理局,地址:固始县,法定代表人刘大勇。宋杰诉固始县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吕品、申铭(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杰诉称。

被告固始县公路管理局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程东升

审判员  吕 品

审判员  申 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海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