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3496号
原告:黄晓茵,女,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乌飞视觉摄影工作室,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城大道40号107,组织机构代码L7358646-3。经营者:李俊鸿,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原告黄晓茵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乌飞视觉摄影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开庭前向原告黄晓茵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原告黄晓茵于2016年8月19日9时00分到本院一号法庭参加本案开庭审理。2016年8月19日,原告黄晓茵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黄晓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晓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晓茵负担。
审 判 长 徐韵琪
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
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骆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