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4553号
原告:王红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富,泰兴市南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勤。
被告:刁龙梅。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雪生,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红学与被告徐勤、刁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王红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红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王红学负担。
审判员 于洪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封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