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施永芳,女,住雅安市雨城区。
申请执行人:王贵玉,女,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付方强,男,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吴昌滨,女,住雅安市雨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施永芳和王贵玉与被执行人付方强、吴昌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施永芳和王贵玉与被执行人付方强、吴昌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黄 荣 鸿
审判员 ���海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