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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恢11号

施永芳、王贵玉与付方强、吴昌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永芳,王贵玉,付方强,吴昌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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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施永芳,女,住雅安市雨城区。

申请执行人:王贵玉,女,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付方强,男,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吴昌滨,女,住雅安市雨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施永芳和王贵玉与被执行人付方强、吴昌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施永芳和王贵玉与被执行人付方强、吴昌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黄 荣 鸿

审判员 ���海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