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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4207号之一

吴国芳、许云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国芳,许云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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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4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国芳被执行人许云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0234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许云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云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云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现

裁定如下:冻结许云进(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72的存款人民币74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航晓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