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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623号

梁尔强与石家庄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尔强,石家庄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623号申请人梁尔强,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石家庄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申请人梁尔强诉被申请人石家庄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梁尔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家庄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XXX**-XXXX挂号重型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梁尔强以担保金6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石家庄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的冀AXXX**-XXXX挂号重型货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23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3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梁尔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