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429号
原告:高立新,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陈广景,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高立新与被告陈广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高立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高立新负担。
审判员 樊 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