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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1执254号

仲雪梅与魏德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仲雪梅,魏德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1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仲雪梅,女,生于1975年11月,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魏德旭,男,生于1979年12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执行仲雪梅与魏德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德旭外出务工,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魏德旭于2016年8月19日自动履行了13000.00元,下欠17000.00元承诺于2017年元月底前一次性付清。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仲雪梅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普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京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