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587号原告柴xx。被告长沙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xxxx。法定代表人全x。本院在审理原告柴xx诉被告长沙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柴xx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柴xx申请撤销对长沙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xx撤回对被告长沙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柴xx负担。
审 判 长 郭庆栋
代理
审判员 杨 玮
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