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6年5月14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学军街29号。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丰收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丛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执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李道方
审 判 员 郭建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苏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