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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54号

申请执行人杜明与被执行人珙县荣溢矿业有限公司、张德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明,珙县荣溢矿业有限公司,张德强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杜明,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珙县荣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河西小区。法定代表人杨仁翠,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德强,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巡场镇紫薇苑小区。由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冻结,查明被执行人现在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