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207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堂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37072-7,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乌江东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章康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叶忠东,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生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春生
审 判 员 吴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苏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