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258号之一
原告:宁波舜宇光电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舜宇路*****号。
法定代表人:叶辽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腾奎,该公司员工。
被告:泉州宏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东路中段佳特佳商厦*楼。
法定代表人:黄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舜宇光电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宏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宁波舜宇光电信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舜宇光电信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舜宇光电信息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372元,减半收取45686元,由原告宁波舜宇光电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珊珊
代理
审判员 刘东方
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