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3执1055-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0546。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
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0552。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周某应自2015年9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650元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直至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中专毕业时(2017年7月)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继续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惠东白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7525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周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惠东白花支行账号为62×××18的存款人民币7525元。
二、解除本院(2016)粤1323执1055-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周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惠东白花支行账号为62×××18的存款人民币7525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振华
审 判 员 黄贤军
代理
审判员 林伟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赖运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