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终227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高永富等20人。代表人高永富,男,汉族,1954年5月19日出生,农民。代表人高永文,男,汉族,1958年2月20日出生,农民。代表人高永贵,男,汉族,1957年1月16日出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龙,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永波,男,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农民。
上诉人高永富等20人因与被上诉人王春龙、高永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永富等20人的开庭传票已经依法送达,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永富等20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高永富等20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吉东
审 判 员 陈 丽
代理
审判员 王 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顾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