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第1382号
原告:邱伟,男,汉族,住古田县。
被告:魏碧云,女,汉族,住古田县。
原告邱伟诉被告魏碧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邱伟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伟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邱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邱伟负担。
审判员 廖理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蕊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