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4执338号

周耀堂与赵建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建敏,周耀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洛阳市���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338号申请人赵建敏,女,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周耀堂,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瀍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耀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及利息(另行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一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