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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6049号

孟开华与重庆成卓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开华,重庆成卓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金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6049号

原告:孟开华,男,汉族,1959年7月6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

委托代理人:王爽,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成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丁才军。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金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郑泽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开华诉被告重庆成卓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金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开华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开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