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6049号
原告:孟开华,男,汉族,1959年7月6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
委托代理人:王爽,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成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丁才军。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金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郑泽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开华诉被告重庆成卓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金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开华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开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