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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143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与邓亚峰、长沙市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邓亚峰,长沙市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43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1004)。负责人韩云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梅,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亚峰。

被告:长沙市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黄狮岭社区玫瑰园营销中心。法定代表人关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诉被告邓亚峰、长沙市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不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殷兵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肖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