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247号原告蔡敏,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中恒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70号2栋4号。法定代表人豆建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敏与被告重庆中恒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蔡敏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