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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执578号

童清菊、左地超与杨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地超,童清菊,杨杰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3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左地超,男,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申请执行人:童清菊,女,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执行人:杨杰,男,1985年3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左地超、童清菊与杨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杰的车辆、房屋土地、银行、工商信息,我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68230元,三案已按比例分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杨杰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3执5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彭文全

审判员  张利锋

审判员  徐厚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鲁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