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2974号原告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李建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璇,南充市顺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蒲恒芳,女,195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蒲恒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叙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