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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3375号之一

刘万青与金同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万青,金同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375号之一

原告:刘万青,男,汉族。

被告:金同余,男,汉族。

原告刘万青诉被告金同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义军

人民陪审员  王祥圣

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邢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