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375号之一
原告:刘万青,男,汉族。
被告:金同余,男,汉族。
原告刘万青诉被告金同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义军
人民陪审员 王祥圣
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邢丽燕
刘万青与金同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375号之一
原告:刘万青,男,汉族。
被告:金同余,男,汉族。
原告刘万青诉被告金同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义军
人民陪审员 王祥圣
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邢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