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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3672号

侯继刚与靳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继刚,靳永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3672号

原告:侯继刚,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靳永刚,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在本院审理原告侯继刚与被告靳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靳永刚名下银行存款1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董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