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3672号
原告:侯继刚,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靳永刚,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在本院审理原告侯继刚与被告靳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靳永刚名下银行存款1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董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