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财保141号
申请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7号-36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9891-4。
法定代表人:杨帮国,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应妮,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君,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窦勇,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窦勇在重庆市涪陵博宇建筑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65万元进行保全。担保人李强以其所有的渝X**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窦勇在重庆市涪陵博宇建筑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65万元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洪中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