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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民初833号

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燕亚妮,张超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833号原告燕亚妮被告张超奇本院在审理燕亚妮诉张超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燕亚妮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燕亚妮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亚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燕亚妮承担。

审判员 : 张 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佳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