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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字第419号

李晓丽与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晓丽,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字第419号

申请执行人:李晓丽,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丽与被执行人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万福

审判员  曹 巍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