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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01686号

焦中山与杨拴平、刘宝民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中山,杨拴平,刘宝民,鄂托克旗蒙西假日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1686号申请人焦中山,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杨拴平,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刘宝民,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鄂托克旗蒙西假日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20XXXX。

法定代表人:杨拴平,该公司董事长。公司地址:鄂托克旗蒙西镇。本院在执行焦中山申请执行杨拴平、刘宝民、鄂托克旗蒙西假日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敖日 格乐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琪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