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388号
原告:杨会军,男,汉族,1979年5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张庄镇南邢村6号。
被告:鞠凯,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住山东济阳县曲堤镇观音村。
被告:栗晓丽,女,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顺店镇北村13组。
被告:于继承,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文化路10号3号楼3单元201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价值2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者冻结被告价值2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艳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名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