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托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高小波被执行人张继胜被执行人张虹被执行人杨国军被执行人杨金花本院在执行高小波申请张继胜、杨国军、杨金花、张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托法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托法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审判员 赵 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