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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672-1号

1672-1王国轩与王向前、陈玉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国轩,王向前,陈玉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672-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轩,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王向前,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陈玉堂,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王国轩与被执行人王向前、陈玉堂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1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向前、陈玉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国轩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向前在中国农业银行巴林左旗契丹街支行代发的工资6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国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翟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