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074号
原告:陆启湛,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91X
被告:翁世海,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德兴,公民身份号码:×××3812。
被告:何嘉良,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014。
原告陆启湛与被告翁世海、何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启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244元,由原告陆启湛负担。
审判员 何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颖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