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346号原告智凤兰被告何继旺被告何继侠被告何继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智凤兰与被告何继旺、何继侠、何继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智凤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智凤兰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50.00元,由原告智凤兰负担。
审判员 罗士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