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94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29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王某,女,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案由: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本院于2016年07月0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刘某在收到催缴诉讼费通知书起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