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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2945号

刘某与王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刘某,王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94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29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王某,女,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案由: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本院于2016年07月0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刘某在收到催缴诉讼费通知书起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