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751号
原告:李萍,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告:何秀明,女,年龄不详,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原告李萍诉被告何秀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萍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秀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对被告何秀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萍负担。
审判员 朱小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陶静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