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1643号原告李苓睿,女,汉族,1991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余大海,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允,男,汉族,1956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阎凯,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苓睿诉被告杨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李苓睿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苓睿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苓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15元,由告原告李苓睿负担。
审判员 赵文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忆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