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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470号之三

三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孙磊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孙磊,王雯,孙景源,焦菊英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4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孙磊。被执行人王雯,女,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景源,男,1960年4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焦菊英,女,1962年5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孙磊、王雯、孙景源、焦菊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向当事人双方了解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因暂不具备条件对已查封的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闾建平

审判员  赵学仁

审判员  张生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