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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1478号

黄某某与胡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胡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478号

原告:黄某某,男,1960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庆云县。

被告:胡某某,男,1978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庆云县。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和解解决处理,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清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