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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1320号

陈海琼与四川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海琼,四川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陈海琼。被执行人四川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杭军。陈海琼与四川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一案,乐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乐仲案字[2015]第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海琼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92138.55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陈海琼发现被执行人四川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乐山仲裁委员会乐仲案字[2015]第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理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