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刘承祥
被执行人:陈英文
被执行人:何素芹
被执行人:王雅杰本院在执行刘承祥申请执行陈英文、何素芹、王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刘承祥已向本院书面递交申请放弃执行被执行人王雅杰,且除已被本院轮候冻结的被执行人陈英文位于XX银行XX支行工资及已被本院冻结的何素芹位于XX银行XX支行工资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英文、何素芹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有查询回执和笔录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4)抚东民二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