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286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盛支行,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36号,机构代码:74746229-7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李明武,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被执行人:邓道会,女,汉族,1967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被执行人:陈小波,男,汉族,1992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盛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明武、邓道会、陈小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綦法民初字第03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明武、邓道会、陈小波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采取查银行、房产、车辆等“四查”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尚未受偿1779元。执行费50元未收取。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28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4)綦法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康
代理
审判员 朱丽华
代理
审判员 杨 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苗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