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23民初982号原告肖兰坤,女,现年80岁,彝族,文盲,农民,住华坪县。被告李明才,男,现年50岁,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华坪县。被告李明涛,男,现年43岁,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华坪县。委托代理人孙云权,男,现年51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射洪县,现住华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兰坤诉被告李明才、李明涛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兰坤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肖兰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兰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肖兰坤。
审判员 杨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骆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