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2579号原告黄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广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文星 来自:
黄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2579号原告黄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广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文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