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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2579号

黄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2579号原告黄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广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文星 来自: